繼承權喪失是怎么規定的
來源:北京房產繼承律師 網址:http://www.edwinbutler.com/ 時間:2021-12-20 16:12:16
一、繼承權的喪失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二、關于繼承權喪失的司法解釋
(1)在遺產繼承中,繼承人之間因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判決確認其是否喪失繼承權。
(2)繼承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3)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當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4)繼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所列之行為,而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以確認遺囑無效,并確認該繼承人喪失繼承權。